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终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姜某乙与姜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上诉人姜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被上诉人姜某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姜某甲同意。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姜某乙自愿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姜某乙撤回起诉;二、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被上诉人姜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5元,由上诉人姜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