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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惠萍与唐天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27号申请执行人杨惠萍,居民。被执行人唐天祥,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惠萍与被执行人唐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0万元,诉讼费10500元,执行费2050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