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绪静、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枝江市甲村自己家中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收取下线码庄周某、郑某乙(均已判刑)售卖“地下六合彩”所得码金后向上线报码提成的方式非法牟利。自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间,张某共收取周某码金人民币95850元、收取郑某乙码金人民币140800元,共计236650元。张某将码金报给上线码庄,通过返点差价方式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辩解,起诉指控的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数额不实,非法经营额大约只有10万多元,非法获利也不到10000元。审理查明,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枝江市甲村自己家中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收取下线码庄周某、郑某乙售卖“地下六合彩”所得码金后向上线码庄报码,上线码庄按比例给张某返点提成。自2007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间,张某共收取周某码金人民币95850元、收取郑某乙码金人民币140800元,共计236650元。张某将码金报给上线码庄,通过返点差价方式获利1万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材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关于对张某网上追逃情况的说明》及本院(2013)鄂枝江刑初字35号、第9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郑某甲、郑某乙、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地下六合彩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辩解起诉指控的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不实,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三次讯问中均供述其非法经营额大约有24万元、非法获利大约1万元,且与郑某甲、周某、郑某乙的证言一致,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鲍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