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知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范兴全与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成都顶峰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兴全,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成都顶峰专利事务所

案由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44号原告范兴全,男,1963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解代学,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法定代表人李丹妮,职务不详。被告成都顶峰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受理原告范兴全与被告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庭环保公司)、成都顶峰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顶峰事务所)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兴全于201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兴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宽庭环保公司、顶峰事务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兴全撤回对被告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成都顶峰专利事务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兴全承担。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桂 舒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