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新大众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736号原告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根。被告嘉兴市新大众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新大众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