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灵才、钟红玉、邹永胜、胡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灵才,钟红玉,邹永胜,胡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58023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49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被执行人兰灵才,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红玉,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邹永胜,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胡华春,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兰灵才、钟红玉、邹永胜、胡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7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