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志亮与周进升、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亮,周进升,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4号原告:周志亮,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孙璞,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吕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升,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刘石彬,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刘山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亮诉被告周进升、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周志亮负担。审判员 叶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