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年德友诉张金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德友,张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年德友,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金辉,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年德友诉被告张金辉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年德友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年德友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金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