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8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2015年5月27日被抓获,6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晚,在本市雁塔区医学院附近,公安机关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唐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塑料袋包装的白色透明晶状物品两小包,经检验,涉案的两包白色晶状物净重共计1.8575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5月25日,唐某以500元向吸毒人员秦某出售冰毒一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人彭某、秦某的证言、提某、称重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意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系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