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罗磊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磊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2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被告人罗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9日刑满释放。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罗磊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罗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先后在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原棉花站院内、枣阳二实小附近等地,租用他人房屋,纠集习某、张某、宁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押“庄”“闲”比大小点进行赌博,被告人罗磊协助刘某发放筹码并记帐,赌资数额40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罗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习某、张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枣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某、罗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罗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罗磊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组织他人赌博,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磊所起作用较轻,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罗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磊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 兵审判员 孙俊波审判员 李有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