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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张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原告张XX因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张XX与王XX经人介绍,于201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XX辩称,同意离婚。原告张XX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结婚证一本,证明自己与王XX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X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张XX与王XX于201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张XX与王XX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对张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桂林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