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保彬与张彩珠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一文,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皓,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将两个儿子全部判决给一方的判决明显违反我们国家千年传承的公序良俗。两个小孩从出生到上学,一直以来都是祖父母照顾,申诉人的父母了解两个孩子的生活习惯,两个小孩由申请人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被申请人不能给予两个孩子好的教育及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判决对房屋的处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韶关市统计局2014年作的政府报告,韶关市的人均生活水平为2000元。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高达5600元,远远超出正常人需要的生活费用,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明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l07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婚生儿子付某乙、付某丙由其抚养。张某某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正确,将两个儿子判给无过错方和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我们国家千年传承的公序良俗,依法应维持原判。为了维护张某某的权益及为了更好的让两个小孩健康快乐的成长,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本院认为:本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l073号民事判决确认再审申请人付某甲的婚生儿子付某乙、付某丙由被申请人张某某抚养。现付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提出的再审请求是改判婚生儿子付某乙、付某丙由其抚养。该再审请求与法律规定关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不符。就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问题,再审申请人付某甲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的规定,另寻法律途迳解决。综上,对再审申请人付某甲提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凯文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