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日东与程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东,程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285-2号申请执行人:张日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程坚,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仲裁委员会(2015)池仲字第2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坚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坚在青阳县某公司有40%的股权,目前该公司所属矿山已被青阳县人民政府以5013480元的价款收购,第一批补偿款131万元已打入青阳县该公司账户,公司及股东一致同意留存10000元财务结算费用,余款130万元由法院按照程坚的工商出资比例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程坚在青阳县某公司应得的补偿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