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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审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卢扬、黄冬妮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扬,黄冬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卢扬,男,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黄冬妮,女,壮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临计生征决字(2014)第X361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卢扬、黄冬妮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3日在湖南省临湘市生育第3个孩子,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其定性为无计划的违法生育。2015年5月27日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的规定作出对卢扬、黄冬妮共同征收24484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5月31日送达了临计生征决字(2014)第X36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征收催告。在法定期限内卢扬、黄冬妮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交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决字(2014)第X3614号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决字(2014)第X3614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郭桂林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