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6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正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正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430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新疆正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东路2号华南机械设备交易市场103室。法定代表人刘守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正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疆正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新疆正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