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文、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万君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文。被执行人王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建文、王敏所拥有的座落于嘉鱼县鱼岳镇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王敏,产权证号:鱼岳字第00010734号及房屋的有权人为李建文,产权证号:鱼岳字第00006300号)。二、被执行人李建文、王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建文、王敏可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建文、王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