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竹溪扬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十堰宏森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溪扬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十堰宏森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竹溪扬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勤楚。委托代理人潘峰,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宏森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溪扬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十堰宏森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竹溪扬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所起诉被告的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竹溪扬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溪扬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竹溪扬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明安辉审 判 员 刘 峰人民陪审员 蔡成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