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徐某,打工。委托代理人赵学云,淮安市清河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甲,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学云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7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高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感情不忠,对女儿漠不关心,视家庭为旅馆,在女儿考上高中和大学时,均因无力交纳学费而无法上学,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养家,被告却只顾自己花天酒地还到处借钱,其自200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和家人联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高某甲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据原告陈述,在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单位开除后,整天打牌、喝酒,经常与原告吵架,甚至在2000年不告而别,至今没有回家,其一人独自抚养女儿高某乙至今。淮安市清浦区浦楼街道办事处延安路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高某甲居住在我社区内二区二号楼108室。经调查,高某甲已5-6年没有回来。”据原、被告之女高某乙陈述,其已经有5年没有联系过被告,不知道被告现人在何处,也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其目前和原告居住在姥姥家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各1份,及本院与高某乙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但因被告高某甲离家多年未归,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亦未尽家庭义务,甚至与其女儿都没有联系,原告徐某独自抚养女儿多年。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吴 然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人民陪审员 王淑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