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念红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念红,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念红,女,1978年12月2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方方,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华武,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莉,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念红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费,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仍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念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雷审 判 员  曹艳代理审判员  王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