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琴与杜春萍、陆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琴,杜春萍,陆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04号原告:许琴。被告:杜春萍。被告:陆一鸣,原告许琴诉被告杜春萍、陆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万元,二笔借款的利息按月息2分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芸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春萍、陆一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杜春萍与被告陆一鸣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22日,被告杜春萍因资金周转所需分别向原告借款45万元、10万元,共计55万元。两份借条均载明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该两笔借款两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春萍、陆一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琴借款5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5万元自2013年9月11日起计算,其中10万元自2013年9月22日起计算,均按月息2分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8元,由被告杜春萍、陆一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187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