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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742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八路。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