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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宋腊英、曾庆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腊英,曾庆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宋腊英。被执行人曾庆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腊英与被执行人曾庆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庆举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宋腊英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曾庆举已兑付18400元,余款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庆举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才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