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兰凤菊与徐秀英、徐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凤菊,徐秀英,徐庆,卿川,程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65号原告兰凤菊。被告徐秀英。被告徐庆(被告徐秀英丈夫)。被告卿川。被告程华群。原告兰凤菊诉被告徐秀英、徐庆、卿川、程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凤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兰凤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凤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兰凤菊负担。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少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