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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5年3月16日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腊民二督字第21号支付令,确定:“被申请人赵某、李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350元。”该支付令于2013年10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勐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5.350元(含受理费350元),2、执行费655.25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李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回告申请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尉钧审 判 员  张晓青代理审判员  李进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车绮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