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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志鑫与邓春梅、柯兆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鑫,邓春梅,柯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40-2号申请执行人周志鑫。被执行人邓春梅。被执行人柯兆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春梅、柯兆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8月1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周志鑫,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6437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春梅名下的粤K×××××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兴审判员  黄水洋审判员  吴永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