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周平、赵红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阳县商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宗,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学斌,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家庄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周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告赵红勤,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周平、赵红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李兰兰,被告宋周平、赵红勤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宋周平、赵红勤于2013年7月9日因做生意扩大店面为由在马家庄信用社办理家乐卡借款,授信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年,2014年7月22日,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9‰,现该笔借款已到期,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仍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宋周平、赵红勤偿还我社信用家乐卡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利息。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渭南市农村信用社借款责任人管理卡及审批表、家乐卡授信申请书、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承诺书、借据,用以证明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被告宋周平、赵红勤辩称,我们二人在马家庄信用社办理家乐卡属实,但家乐卡办好后由宋��平使用,借款10万元由宋文平实际使用,我没有用款,不同意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宋周平、赵红勤承认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宋周平、赵红勤辩解其不是实际用款人,该理由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周平、赵红勤偿还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执行清结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9‰计算。)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宋周平、赵红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