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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红与穆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穆南,马岚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马红,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南。委托代理人刘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岚雪,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玉涛(夫妻关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与被告穆南、第三人马岚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马红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