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红与穆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穆南,马岚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马红,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南。委托代理人刘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岚雪,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玉涛(夫妻关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与被告穆南、第三人马岚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马红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