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雅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雅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29号罪犯陈雅红,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作出(2005)株芦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雅红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陈雅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雅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285.9分。该犯系病犯。衡阳市石鼓区民政局证实该犯家庭确有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罪犯疾病等级认定表、衡阳市石鼓区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雅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虽家庭困难,仍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雅红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