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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振声与刘文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声,刘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声,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文安,男,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振声与被执行人刘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一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14.31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