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耿年与郝鹏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年,郝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年(网名妙道紫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鹏(姓名不详,网名目的单纯快乐多),性别不详,出生年月不详。上诉人耿年因与被上诉人郝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10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耿年原审诉称:2009年4月,其来到宜兴丁山接触紫砂。2010年6月,其在百度贴吧紫砂类贴吧发表文章,在网络上对其了解的紫砂壶的市场状况、行业状况、生产方式、制作技术等问题进行全面介绍。文章受到了吧友们的热烈欢迎,他们第一次系统了解了矿料挖掘、泥料加工、生坯制作等环节的详细情况,对矿料造假、泥料造假、成型方法造假、作者造假等普遍现象深恶痛绝,纷纷要求其为他们制作原生态的紫砂壶。故其注册了个人独资的“江苏宜兴妙道紫砂文化传播中心”,与制壶艺人合作生产销售。郝鹏正是通过网络与其结识,他通过贴吧、QQ与其交流学习,并购买了其的作品,但后来郝鹏在QQ群发表毫无根据的言论,并要求退壶。其曾承诺对壶不满意,一概接受退换,但郝鹏却不与其联系,而是发帖公告、进群声言,目的是给其制造负面影响,并在百度贴吧对其诋毁诽谤,对其深夜电话骚扰,甚至进行恐吓。百度贴吧是目前较有影响的紫砂知识传播的网络平台,每天的浏览量数以万计,很多人因此对其产生怀疑,甚至提出退货。郝鹏的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其名誉权,也对其生产经营造成困难,使其限于不断地解释、澄清中,浪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对其也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2、立即停止贴吧及电话对其骚扰。3、承认错误,在发表有关言论的场合(包括百度宜兴紫砂壶吧、紫砂吧、紫砂壶吧及其的Q群)对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承担诉讼费、交通费3000元、证人侯某出庭作证费2600元。5、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耿年没有证据确定网名为“目的单纯快乐多”的网络用户真实身份。耿年起诉时提供的所谓郝鹏的身份信息均无法核实,故耿年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如下:驳回耿年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于裁定生效后退还耿年。耿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郝鹏在百度贴吧相识,王磊的网名为“目的单纯快乐多”,至于“目的单纯快乐多”的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其无法提供技术上的证据,只有网络公司掌握,网络公司也没有任何责任义务给其提供。其不是不想举证,而是举证不能。其与郝鹏有过电话及短信联系,故其提供的郝鹏手机号码准确无误。郝鹏信息缺失,法院可以通过其提供的手机号码与郝鹏联系核实后补正。后来,其在获得郝鹏的身份证信息后,也提供给了一审法院。故其提供的郝鹏信息准确,郝鹏只是以不出庭应诉的方式逃避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耿年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被告郝鹏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足以使郝鹏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审法院在立案后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