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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破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汇锦梯尔镀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汇锦梯尔镀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破字第11号申请人:浙江汇锦梯尔镀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文锦。申请人浙江汇锦梯尔镀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裁定予以受理。鉴于浙江汇锦梯尔镀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临安市,由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企业破产清算,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汇锦梯尔镀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交由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洪悦琴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夏明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