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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龙运军与重庆南岸济民护理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运军,重庆南岸济民护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14号申请人龙运军,男,1982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南岸济民护理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龚婉利,职务不详。申请人龙运军与被申请人重庆南岸济民护理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龙运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南岸济民护理院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龙运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南岸济民护理院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