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付婷婷、张荣与被告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婷婷,张荣,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440号原告付婷婷,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生。原告张荣,女,汉族,1957年3月23日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小安,陕西法苑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闫伟,男,汉族,1975年6月4日生。原告付婷婷、张荣与被告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婷婷、张荣委托代理人于小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婷婷、张荣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4181.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闫伟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闫伟从原告付婷婷、张荣处借款1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二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从原告出示的借据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有据,依法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证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付婷婷、张荣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付婷婷、张荣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84元由二原告共同承担284元,被告承担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借款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佳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