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孟庆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871号原告孟庆荣。委托代理人成钇桦,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建秋、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庆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孟庆荣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