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曹程林、贾惊治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程林,贾惊治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63号申请人曹程林,男。申请人贾惊治,女。申请人因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5年9月25日在来凤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二申请人于2008年结婚,于2009年3月25日生育女孩曹某某,目前就读于来凤县春晖小学,公民身份号码:422827200903250028。二申请人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4日登记离婚,婚生女曹某某由曹程林抚养。因孩子年幼需要母亲照料,故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一、二申请人在离婚后的2012年在来凤县翔凤镇大垭口村三组修建房屋一栋共三层(前靠曹怀金,右靠曹建华,左靠彭尚云、彭尚华),现曹程林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归贾惊治和曹某某共有,因建房所欠债务60000元及利息由贾惊治偿还(欠女方姑婆10000元、欠银行贷款50000元)。此后该房产的任何纠纷及买卖均与曹程林无关。二、因政策因素(如办证、搬迁、过户)等均需待曹某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方可办理。因政策因素确需提前办理房屋、房产证手续时,曹程林有义务协助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曹程林的亲属不得干涉和变卖。贾惊治有权处理该房产。三、曹某某由贾惊治直接抚养,曹程林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曹程林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女儿学习并在女方知晓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并可带女儿外出,在协商的时间内送回贾惊治处。曹某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由曹程林和贾惊治共同承担,直至女儿成年。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来凤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来专调字(2015)第0231号)合法有效。审判员 吴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