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军明与被执行人沈孝和、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示(稿纸)拟稿单位拟稿人坂田法庭汪泽洪拟稿时间2015年9月28日拟稿人意见庭长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邓军明与被执行人沈孝和、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沈孝和、唐文祥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军明支付借款及利息等共计111956元(人民币,下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邓军明与被执行人唐文祥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57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