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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黄浩与李学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460-2号申请执行人黄浩。委托代理人毛晓东,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学坤。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李学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李学坤结欠黄浩借款2万元。上述款项,李学坤于2015年1月5日前归还3千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归还2千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5千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归还5千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归还5千元。若李学坤有一期未按约归还,黄浩有权就剩余未清偿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李学坤支付违约金2千元;2、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已由黄浩预交),由李学坤负担。李学坤于2015年1月5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黄浩。因被执行人李学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学坤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1、被执行人李学坤名下登记有无锡市妙光苑12-405室房屋1套,共有人为万珍芳,建筑面积59.08平方米,建筑年代为1994年,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宝光支行,抵押金额为30万元,首封为本院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512号案件;2、被执行人李学坤名下登记有苏B×××××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李学坤名下无公积金存款信息;4、被执行人李学坤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5、被执行人李学坤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规定,列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赵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