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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传自与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自,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徐传自,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传自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259.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本院在执行(2015)屏执字第266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屏南县古峰镇东环中路371号A幢1601、1602宗地土地使用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