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2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管剑与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剑,张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180-1号原告管剑,居民。被告张海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剑诉被告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剑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剑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