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管剑与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剑,张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180-1号原告管剑,居民。被告张海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剑诉被告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剑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剑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