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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北华丽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尚之地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丽门业有限公司,天津金尚之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河北华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南道。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吉金福,河北华丽门业有限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李宇光,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尚之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453号地下一层A-101。法定代表人刘四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婷,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丽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尚之地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丽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树亮代理审判员  张惟威人民陪审员  周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