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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斌与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73-3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丰澜数控厂内。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加工部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蔡劳人仲裁字(2014)第90-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