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岩、金如银等与王晓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金如银,黄卫,王军,王晓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4-2号申请执行人:刘岩,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金如银,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黄卫,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农民,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晓鸣,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9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晓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鸣立即给付申请人刘岩、金如银、黄卫、王军借款46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75元,合计:462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鸣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晓鸣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