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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成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