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无暇与被告李魁荣、高宝贵、阳泉市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无暇,李魁荣,高宝贵,阳泉市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白无暇,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李魁荣,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高宝贵,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林,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牛兴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无暇与被告李魁荣、高宝贵、阳泉市大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无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无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