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燧芳、刘喜中与刘喜国、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刘燧芳,男,194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暨原告刘喜中的委托代理人)。原告刘喜中,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喜国,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胜利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燧芳、刘喜中与被告刘喜国、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燧芳、刘喜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燧芳、刘喜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喜国、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燧芳、刘喜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00元,由原告刘燧芳、刘喜中负担。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碧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