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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罗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雷胜平与胡高红、杨国祥、江西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观田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平,胡高红,杨国祥,江西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观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罗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雷胜平,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会来,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高红,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祥,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西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雷居琨,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江厚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观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荣水,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洪浪,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胜平与被告胡高红、杨国祥、江西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观田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熊屯发人民陪审员  熊 兰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