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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绍芳与蒋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吴绍芳,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张字户,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光明,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箐,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吴绍芳依据(2014)中江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光明、陈箐给付货款65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02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箐每月有工资收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箐在中江县双龙镇卫生院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400元至申请执行人吴绍芳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开发区支行的××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5年10月起至2029年6月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隆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