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馨艳与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垟店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艳,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垟店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馨艳。法定代理人:王挺炜。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垟店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供祥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昌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馨艳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垟店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馨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馨艳负担。审 判 员 刘战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