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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540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宇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