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龚铭与王建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铭,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344-2号申请执行人龚铭。被执行人王建明。申请执行人龚铭与被执行人王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建明的钢质泥驳船两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雨雪 更多数据: